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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徐XX诉韩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艳,韩榕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徐先艳,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韩榕秋,建华区郭记烤肉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艳与被告韩榕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先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先艳负担。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