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徐XX诉韩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艳,韩榕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徐先艳,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韩榕秋,建华区郭记烤肉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艳与被告韩榕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先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先艳负担。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