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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谢志诚与孙福生、黄叔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诚,孙福生,黄叔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谢志诚,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孙福生,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叔燕,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谢志诚与被执行人孙福生,黄叔燕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志诚要求被执行人孙福生,黄叔燕给付欠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