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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张某,市民。委托代理人沈某某,阜宁县阜城镇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市民。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3日,原告张某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谢爱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