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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云安县天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严威宇、邱妍丽、吴伟平、陈燕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云安县天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安县。法定代表人周美华。被执行人:严威宇,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邱研丽,女,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吴伟平,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燕玲,女,汉族,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严威宇、邱研丽、吴伟平、陈燕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严威宇、邱研丽、吴伟平、陈燕玲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和利息,法律服务费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云安县天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云安法执字第1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秀容的座落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镇泰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府国用(2003)第0165号],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付款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秀容的座落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镇泰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府国用(2003)第016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锦文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钱忠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