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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348号原告:张某甲,女,201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毕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