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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春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24号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凤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女,汉族。被告:陈春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陈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退回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25元。审判长  李欢明审判员  杨邑利审判员  魏荣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思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