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校生、刘春红与济宁佳运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校生,刘春红,济宁佳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484号原告王校生。原告刘春红。被告济宁佳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校生、刘春红诉被告济宁佳运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校生、刘春红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校生、刘春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曲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