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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麒麟与邓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麒麟,邓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332号原告陈麒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徐栋梁,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岗,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麒麟与被告邓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麒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麒麟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