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盛某与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盛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宋想凤,湖北省云梦县义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万某甲,务工。原告盛某诉被告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智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想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某诉称,1998年12月,盛某经人介绍与万某甲相识来往,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万某乙。婚后,盛某发现万某甲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万某甲生性懒惰,无法赚钱养家。盛某多次向万某甲提出离婚,但在其一再保证下未果。现万幼芳深感无法继续同万某甲共同生活下去。盛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万某甲离婚;婚生子万某乙由万某甲抚养,共同承担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盛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盛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盛某的身份情况。证据二、万某甲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万某甲的身份情况。证据三、婚生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婚生子的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证据四、结婚证一份。拟证明盛某与万某甲于××××年××月××日在云梦县胡金店镇婚姻管理所登记结婚。证据五、万某甲于2014年3月4日书写的保证书一份。拟证明万某甲曾保证不打盛某且努力赚钱养家。万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因在于:1.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没有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2.万某甲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盛某很好,以后更加努力赚钱养家;3.希望给婚生子一个完整的家,为其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万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万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盛某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盛某提交的四份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盛某与万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到云梦县胡金店镇婚姻管理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万某乙。在盛某与万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婆媳关系紧张等问题,双方发生过争吵。2005年始,盛某与万某甲分别前往广东省湛江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打工,双方自此聚少离多。2014年3月4日,盛某与万某甲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万某甲写下保证对其更好、努力赚钱养家的保证书。本院认为,盛某与万某甲自愿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形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经过一定的了解后自愿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外出务工,共同经营家庭,又共同养育一子,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均系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矛盾。原、被告婚后虽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均系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产生的正常摩擦,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原、被告在面对夫妻之间的矛盾时,应该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共同化解双方之间矛盾,努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现盛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盛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盛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朱成成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