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宁俊平与刘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俊平,刘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715号原告:宁俊平,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3号3-2-4。(身份证号:210103196504164211)被告:刘光涛。(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俊平诉被告刘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俊平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光涛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李滨羽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48巷7-2号(6-4-1),建筑面积56.6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滨羽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48巷7-2号(6-4-1),建筑面积56.6平方米的房产(新档案号:2-2-0022472);二、冻结被告刘光涛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