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诉前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佟连起与胡亚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连起,胡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诉前保字第97号申请人佟连起,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蓝旗营乡佟家沟村***号,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申请人胡亚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小孤山村。电话:158XX****XX。申请人佟连起因与被申请人胡亚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佟连起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亚成驾驶的辽NF0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佟连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亚成驾驶的辽NF0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佳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