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泰兴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峰、孙海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峰,孙海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924号原告泰兴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汤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林,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被告孙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峰、孙海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