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83年11月8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委托代理人胡明海,四川法之缘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智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