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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受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王昌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受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昌福。上诉人王昌福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受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王昌福的诉请事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对王昌福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王昌福上诉称:原审法院推诿拖延,严重违法;原审裁定引用的法律依据错误;裁定不予受理违背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昌福诉请童美芳公开向业主说明房产证真相、出具三证齐全的证据等的纠纷,非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