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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76年1月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王某,男,生于1976年5月1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夏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