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76年1月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王某,男,生于1976年5月1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夏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