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懋光与刘小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懋光,刘小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467号原告秦懋光,男,1973年8月16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小荣,女,1982年11月22日生,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96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476-1负责人杜江,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懋光与被告刘小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懋光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秦懋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懋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己减半收取),由秦懋光负担。审判员 田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