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孝其、廖明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明均,黄孝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232号。法定代表人罗加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明均,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屏山县。被执行人黄孝其,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孝其所有的坐落于宜宾县柏溪镇成中路住房一套。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