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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美芸与贺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美芸,贺霞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91号申请人徐美芸,女,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贺霞,女,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彭长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7月13日,申请人徐美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路X号X幢X单元X号房屋,并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债权借款888918元及利息(以888918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清时止)在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内优先受偿。本院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贺霞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徐美芸888918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月息3%,利随本清”。2015年3月18日,申请人徐美芸为抵押权人,被申请人贺霞为抵押人将贺霞名下的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路X号X幢X单元X号房屋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的债权金额为888918元。审查中,被申请人贺霞向本院提交了异议申请书,经本院听证,被申请人贺霞认为:1、并未收到申请人徐美芸交付的借款;2、本案抵押物系本申请人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被申请人在隐瞒其丈夫的情况下自行办理的抵押登记;3、情况说明包含高额的利息及不正当的费用,此外,2014年10月28日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款项。本院认为:虽然申请人徐美芸提交了《借条》、《房产证》、《抵押权证》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但被申请人借款交付、尚欠的金额有异议,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存在较大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徐美芸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徐美芸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申请人徐美芸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