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范广军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军,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范广军。被告陈敏。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原告范广军与被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转为合议庭审理,因范广军接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范广军负担75元,由本院退还范广军75元。审 判 长 崔 锋审 判 员 胡益新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华书 记 员 俞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