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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华与焦俊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设,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德水,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设,被上诉人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原审主张分割夫妻共同的一套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购房协议及房屋出售人的证明。被上诉人焦某某对婚后购买房产一事又予以认可。因此,对上诉人陈某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请求应予处理,原审法院未予处理属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丁贺堂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