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旭众机械设备经销处、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沈阳市铁西区旭众机械设备经销处,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751号原告刘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学敏,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旭众机械设备经销处。经营者钟强。被告钟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旭众机械设备经销处、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建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