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1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1,张×2,张×3,张×4,张×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7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1,男,汉族,1945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祁书珍,女,汉族,1949年8月7日出生,系张×1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2,女,汉族,1948年7月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3,男,汉族,1951年11月3日出生。以上三名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郝宽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4,男,汉族,1942年10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5,女汉族,,1955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宇光,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1、张×2、张×3因与被申请人张×4、张×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6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1、张×2、张×3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1)西民初字第25313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6518号民事判决,重审本案。理由为:(一)原审法院没有对事实进行正确认定。对于被继承人张绍库遗产的查明和认定不正确,张×5隐匿遗产,张×4没有尽赡养义务。(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各继承人均分遗产是错误的。根据本案事实,法院应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针对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情况以及张×5隐匿侵吞遗产情形,作出合理判决。(三)二审法院承办法官枉法裁判。二审法官故意曲解法律,视事实于不顾,压制、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主观臆断,替对方当事人说话。张×1、张×2、张×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张×4、张×5提交意见称:张×1、张×2、张×3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判决对作为遗产的房屋由继承人平均分割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张绍库的银行存款和股票资金等,扣除已经分割的欠款,余款作为张绍库的未分割遗产,判决各继承人平均分割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张×5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而驳回张×1、张×2、张×3要求取消张×5继承权的上诉请求亦无不当。张×1、张×2、张×3申请再审主张张×5隐匿侵吞遗产、张×4未尽赡养义务、二审法官枉法裁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1、张×2、张×3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1、张×2、张×3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1、张×2、张×3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