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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20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吴太康,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春生,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来原,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娅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