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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睿与郭义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义民,王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义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睿。上诉人郭义民因与被上诉人王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义民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在天津市大港区迎宾街朝晖里3号楼3门402室,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所涉房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原审法院作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郭义民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