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华,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