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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16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继东与王思磊、宿州市新货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东,王思磊,宿州市新货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652-11号申请执行人:赵继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思磊。被执行人:宿州市新货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继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4)皖宿拂公证字第3747号公证书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思磊名下有皖L奥迪A6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宿州市新货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皖L、皖L解放牌小型汽车二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思磊所有的皖L奥迪A6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宿州市新货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L、皖L解放牌小型汽车二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福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