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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万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万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韶关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IESLAWTADEUSESTOPA,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文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州万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万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信德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在该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不动产纠纷,由该院专属管辖。故该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万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万锅公司上诉称:本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本公司住所地所在地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信德物业公司诉请解除与上诉人万锅公司签订的《信德·万汇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要求其支付物业服务费,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信德物业公司作为收受物业管理费用方,其住所地及管理物业、提供服务的场所均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原审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故浈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浈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本案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但驳回万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故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仕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