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利国与黄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国,黄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李利国,个体户。被执行人黄诚,无业。申请执行人李利国与被执行人黄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利国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诚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合计614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利国,申请执行人李利国无异议。经征询申请人李利国,其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武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题审判员 武毅章审判员 覃国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小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