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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蔡怀元诉吕治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怀元,吕治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33号原告蔡怀元,男,住沁阳市。被告吕治忠,又名吕永,男,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怀元诉被告吕治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3日原告蔡怀元以被告已全部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怀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怀元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