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蔡怀元诉吕治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怀元,吕治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33号原告蔡怀元,男,住沁阳市。被告吕治忠,又名吕永,男,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怀元诉被告吕治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3日原告蔡怀元以被告已全部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怀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怀元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