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方伟与被告魏振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方伟,魏振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杜方伟,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魏振元,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方伟与被告魏振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方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杜方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