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南一中行立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邓美清其它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行立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美清。上诉人邓美清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5)屯行立字第3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1989年11月18日上午8时,屯昌县粮食局司机黄德无证驾驶27-500018号1.25车辆在距海口方向75公里处与邓美清乘坐苏庆山驾驶的27-5033号柳州牌客车相撞,导致邓美清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991年10月25日在屯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邓美清与屯昌县粮食局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屯昌县粮食局一次性补偿邓美清2000元,今后一切后果与车属单位无关,由邓美清自行负责。2015年7月2日邓美清以该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屯昌县粮食局赔偿其26年丧失劳动能力伤残费26万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发生的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 晓审 判 员  罗 葵代理审判员  周果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审核:符晓撰稿:符晓校对:刘银云印刷:李惠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4日印制(共印12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