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苏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上诉人苏某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鸿雷审 判 员 宋许科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