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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仲彦琴与黄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彦琴,黄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仲彦琴,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黄志强,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彦琴与被告黄志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仲彦琴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彦琴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仲彦琴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