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汪伟与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伟,汪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汪伟。被执行人汪建国。汪伟诉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