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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汪伟与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伟,汪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汪伟。被执行人汪建国。汪伟诉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