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素容与姚裕羲、陈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容,姚裕羲,陈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容,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姚裕羲,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赛兰,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安市。王素容与姚裕羲、陈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59800元并支付利息和执行费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房产、银行、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