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侯振峰与王玖茂、王二方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振峰,男,汉族,195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玖茂,男,汉族,1961年10月18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审被告王二方(又名王二放),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上诉人侯振峰因与被上诉人王玖茂、原审被告王二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伙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诉讼当事人均不在焦作市山阳区,故请求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01号民事裁定,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合伙协议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侯振峰、王玖茂、王二方合伙经营金钢石材料项目及经营地点位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东刘村的事实,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故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琨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