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合山与胡东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合山,胡东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胡合山,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被告胡东海,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国清,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胡东海之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合山与被告胡东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合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合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财产保全费190元,两项共计296.5元,由原告胡合山负担。审 判 长 张志伟审 判 员 冯祥敏代理审判员 郑钰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