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彪与淮南市大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黄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彪,淮南市大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黄彩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483号原告:许彪,男,1968男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淮南市大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其他信息不详。负责人:王裕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黄彩云,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告许彪诉被告淮南市大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黄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8元,依法减半收取2184元,计2184元,由原告许彪负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