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姚XX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XX,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3日被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京城林业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东京城林检诉刑诉字(2015)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增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姚XX于2014年11月份在东京城林业局XXX经营所施业区承包22林班落叶松抚育采伐作业。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姚XX为了储备削锯沫原料和烧火柴,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携带自家油锯,开着自家农用拖拉机,多次到其承包的采伐号内,擅自砍伐树木拉回家中。经现场勘查及鉴定,现场位于东京城林业局XXX经营所22林班5经理小班,被盗伐黑桦树26株,合立木蓄积1.8037立方米;柞树25株,合立木蓄积1.0771立方米,榆树3株,合立木蓄积0.2385立方米,合计盗伐林木54株,合立木蓄积3.1193立方米。姚XX已主动赔偿木材变价款、育林费等4528.10元。检察机关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一把;2、书证查获经过、收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申请书、随案移送清单等;3、证人吴XX证言;4、被告人姚XX供述和辩解;5、东京城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鉴定意见、营林科鉴定意见;东京城林业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伐根记录表及现场拍照。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姚XX于2014年11月份在东京城林业局XXX经营所施业区承包22林班落叶松抚育采伐作业。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姚XX为了储备削锯沫原料和烧火柴,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携带自家油锯,开着自家农用拖拉机,多次到其承包的采伐号内,擅自砍伐水曲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各一株。经现场勘查及鉴定,现场位于东京城林业局XXX经营所22林班5经理小班,被盗伐水曲柳1株,合立木蓄积0.0599立方米;黄菠萝1株,合立木蓄积0.0907立方米。经侦查,被告人姚XX于2015年1月3日被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一把;2、书证查获经过、收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申请书、随案移送清单等;3、证人吴XX证言;4、被告人姚XX供述和辩解;5、东京城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鉴定意见、营林科鉴定意见;东京城林业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伐根记录表及现场拍照。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姚XX违反国家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XX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因姚XX主动赔偿因盗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给东京城林业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建议判处姚XX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姚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无辩解;对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姚XX为了储备削锯沫原料和烧柴,携带自家油锯一台,驾驶自家农用拖拉机,到东京城林业局XXX经营所施业区其承包的22林班采伐号内,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盗伐林木共计54株,核立木蓄积3.1193立方米;期间又擅自采伐水曲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各一株。被告人姚XX于2015年1月3日被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抓获。案发后姚XX已主动赔偿木材变价款、育林费等4528.1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柞木、桦木小杆约3立方米已返还给XXX经营所。经姚XX现场指认,公安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现场位于东京城林业局XXX经营所22林班5经理小班,被盗伐黑桦树26株,核立木蓄积1.8037立方米;柞树25株,核立木蓄积1.0771立方米,榆树3株,核立木蓄积0.2385立方米,核计盗伐林木54株,共计核立木蓄积3.1193立方米。同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核立木蓄积0.0599立方米;黄菠萝1株,核立木蓄积0.0907立方米。伐根径级10-20公分不等,伐根高度为10-30公分不等,伐根表面光滑、新鲜呈鲜白黄色,伐根呈现为鲜树,为同一时间油锯所伐,现场被伐林木伐根锯口与当场扣押姚XX的油锯锯口吻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一台;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姚XX常住人口信息表、自愿缴纳赔偿款申请书、收据;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水曲柳、黄菠萝均系国家2级重点保护植物;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东京城林业局(抚育伐)调查设计资料;5、证人吴XX证实:其丈夫姚XX是2014年12月20日左右开始到山上采伐落叶松的,每天在山上干完活就往家拉点烧柴的经过;6、东京城林业局XXX经营所蒋继伟、李厚国证言证实:姚XX于2014年11月在XXX经营所承包了2014年第四季度抚育采伐任务,按规定该伐区出材树种限制为落叶松,姚XX采伐其它树种均属其个人行为。7、被告人姚XX供述及辩解:他是2014年12月20日左右,在XXX经营所施业区22林班5经理小班内承包落叶松生产时在伐区内一共擅自盗伐七、八次左右,他每天在快回家时用油锯盗伐鲜树拉回家中,他没有采伐许可证,就是为了削锯沫子做地栽木耳,多赚点钱,就是抱着侥幸心理,没想到能被公安机关抓住。他盗伐的树种有柞树、黑桦树、榆树、还有一株水曲柳和一株黄菠萝的经过;8、东京城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关于盗伐林木核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东京城林业局营林科关于育林费、补种费鉴定意见;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木材价值鉴定结论意见书;9、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伐根记录表、姚XX指认盗伐水曲柳、黄菠萝、黑桦等树木现场笔录及拍照、水曲柳、黄菠萝等树种伐根径级、高度拍照;盗伐木材实物拍照等。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姚XX盗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为了储备削锯沫原料和烧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期间又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法条竞合的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重于盗伐林木罪,故对被告人姚XX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被告人姚XX到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较小,非法盗伐的木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经营所,均未造成严重后果,姚XX主动缴纳木材变价款及罚金。其所在地司法局认为其平时表现良好,不致危害社会,综上,根据被告人姚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XX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姚XX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艳君审 判 员 林艳萍人民陪审员 徐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