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戚恩发与尤生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恩发,尤生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戚恩发(法),居民。委托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生科,居民。原告戚恩发诉被告尤生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戚恩发向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缀成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同年7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恩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根、被告尤生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恩发诉称,原、被告系庄邻,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偷砍原告所承包的直径约40cm,高约10m的杨树17棵,每棵价值1800元左右,事发后原告报警处理,经派出所调解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树木损失3005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尤生科辩称,我于2015年1月28日砍树17棵不是事实,我是替卞保同卖了4棵树,还有2棵树被挖掉的,一共卖了1000元。经��理查明,原、被告均系灌云县小伊乡祝荡村村民。2004年3月12日,原告戚恩发与小伊乡祝荡村村委会签订植树合同,约定将该村大桥南南北路等路两旁包给原告植树,2005年1月15日,原告将承包款900元交给祝军等4人(祝军称原告说村里让其收的)。2015年1月28日,被告尤生科说嘴(中介人)帮卞保同将位于祝荡村大桥西口至四花闸范围内卞保同家地头上的4棵杨树卖掉、2棵树挖掉【(2015)南民初字第859号案中卞保同认可卖掉的树木是6棵,得款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所卖的树系其所有,并报警处理,灌云县公安局小伊派出所接警后告知其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该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说嘴所卖的树的价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对外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所选2家鉴定机构均因鉴定对象已不存在而无法进行价值鉴定,被告称卖树款1000元归卞保同所���,自己没有拿过钱。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植树合同、报警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戚恩发要求被告尤生科赔偿损失,应当就其所主张被损害树木所有权归属、价值以及被告是实际侵权人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的证据。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卖了其17棵树,但被告称自己只是中间人帮卞保同卖了4棵树【(2015)南民初字第859号案中卞保同认可卖掉的树木是6棵,得款1000元】,得款1000元亦归卞保同所有,原告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被告是原被告讼争树木的实际侵权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戚恩发要求被告尤生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戚恩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51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冠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