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包海军与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海军,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75号原告包海军,自述自由职业。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海军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海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包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包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