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金榜与潘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榜,潘昌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王金榜,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生。被告潘昌满,男,1976年1月13日生。原告王金榜诉被告潘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经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潘昌满的详细地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潘昌满的详细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6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6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松涛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