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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异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江市兰士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勤钟化纤漂染有限公司、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兰士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勤钟化纤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异字第21号异议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列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丽莹(女)、王维(男),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兰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陈萍珠,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勤钟化纤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萧允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兰士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士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勤钟化纤漂染有限公司(下称勤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盈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盈公司称:异议人中盈公司与被执行人勤钟公司、广州市龙臻染整有限公司、萧允龙担保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已于2014年1月16日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佛中法执字第101号,总执行标的33873933.10元。该案可供执行的线索为被执行人勤钟公司名下的宿舍(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0210103890号)、一号厂房(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号)、二号厂房(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号),以上财产皆已抵押给异议人中盈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上述财产被本院第一位查封,异议人中盈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案移至本院集中处理。2014年4月3日,异议人中盈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中广信评报字(2014)第020号评估书及鸿信(广)评字(2014)-SF1001号评估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为23270951元。2015年6月19日,本院却向异议人中盈公司发送《关于对广州市勤钟化纤漂染有限公司执行情况的通知书》,认为“预计财产拍卖后仍可能无法全部实现抵押债权,更不可能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的),均未提出申请继续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九条,此种情形属于无益拍卖,依法暂不符合委托公开拍卖变现条件。”异议人中盈公司认为涉案查封财产已经抵押给异议人中盈公司,评估价值高达23270951元,在扣除相关拍卖费、评估费、各种债权人执行费后,依法应优先偿还异议人中盈公司,与能否“全部实现抵押债权,更不可能清偿所有执行债务”无关。本院适用拍卖规定第九条停止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异议人中盈公司要求立即启动拍卖程序组织拍卖。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兰士公司与勤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穗南法执字第1036号】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勤钟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向兰士公司清偿货款953632.24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6668元的义务。但勤钟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因勤钟公司尚有其他涉劳动争议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在本院执行,执行标的达3600多万元,本院对上述案件并案执行。2013年12月4日,本院查封勤钟公司名下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励业路勤龙街41号(宿舍,产权证号6517708)、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励业路勤龙街41号(2号厂房,产权证号6517709)、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励业路勤龙街41号(1号厂房,产权证号XX)三处房产。2013年12月19日,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佛仲字第203号裁决书,裁决勤钟公司在十日内向中盈公司偿还26913963.2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5382792.64元,中盈公司对勤钟公司上述三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决生效后,勤钟公司未履行义务,中盈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2014)佛中法执字第101号。2014年3月1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本院称在执行(2014)佛中法执字第101号案中,因上述三处房产等财产已被本院查封,除此以外,未发现勤钟公司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盈公司提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故将案件材料转交本院依法处理。2014年3月17日,广东新鸿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受本院委托对上述三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市场总价值(全交吉)23270951元。2015年6月19日,本院向中盈公司发出关于对勤钟公司执行情况通知书,内容为勤钟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勤钟公司未履行执行标的及申请参与分配的已知债权人的执行标的累积达4300万元,另有3300余万元抵押借款,共计债务超过7600万元。但勤钟公司资产经评估仅约2500万元,显属资不抵债。由于存在上述抵押担保情形,勤钟公司的以上财产如要公开拍卖处理变现,抵押权人中盈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预计财产拍卖后仍可能无法实现抵押债权,更不可能清偿所有执行债务。依据拍卖规定第九条,经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未提出继续拍卖,此种情形属无益拍卖,依法暂不符合委托公开拍卖变现条件。中盈公司收到执行情况通知书后提出本案异议。本院认为:勤钟公司未履行执行标的及申请参与分配的已知债权人的执行标的累积达4300万元,另有3300余万元抵押借款,共计债务超过7600万元,但目前本院掌握勤钟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评估价值仅约25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以上述三处房产评估市场总价值(全交吉)23270951元,加上其他财产约2500万元确定保留价,尚不足以偿还有抵押借款3300余万元,更遑论其他无抵押债务4300万元,此情形属于无益拍卖,只有申请执行人获知该种情形后,仍坚持申请继续拍卖及愿意承受无益拍卖费用风险时,无益拍卖禁锁方可开启,得以启动公开拍卖程序。然而,本院将上述无益拍卖情况告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均未提出继续拍卖,因此,本院的执行情况通知书认定上述三处房产不符合公开拍卖变现条件是有据的,中盈公司作为参与分配债权人要求启动拍卖程序组织拍卖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方审判员 邓志东审判员 刘国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