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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毅与丁占红、张华如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毅,丁占红,张华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51号申请人:王毅。被申请人:丁占红。被申请人:张华如。申请人王毅因与被申请人丁占红、张华如发生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丁占红、张华如价值人民币1148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毅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丁占红、被申请人张华如价值人民币114800元的财产;三、申请人王毅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