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诉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诉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763号36楼。法定代表人:陈浩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诉东台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东商诉初字第0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11月第三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说明书”拟发行11000万元的“东飞债券”,该债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被告及朱鹏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2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当“东飞债券”到期时,如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不能兑付债券本息,被告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此,起诉人购买并合法持有面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东飞债券”,因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债券本息,被告亦拒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拖欠起诉人的债券本息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债券一案盐城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起诉人就同一发行债券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5)东商诉初字第0014号民事裁定书,由原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诉东台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债券一案盐城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进入刑事程序,起诉人就同一发行债券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季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