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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何明与鲁建平、芮荣华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鲁建平,芮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何明,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鲁建平,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芮荣华,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何明申请执行鲁建平、芮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014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修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