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程美梳与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梳,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行初字第83号原告:程美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原告程美梳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通知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程美梳以其与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沟通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程美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美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美梳负担。审判长 邓健玲审判员 何艳萍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