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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宋娟娟与汤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娟娟,汤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633号原告宋娟娟。委托代理人颜俭。被告汤景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娟娟与被告汤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娟娟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武怡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