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宋娟娟与汤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娟娟,汤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633号原告宋娟娟。委托代理人颜俭。被告汤景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娟娟与被告汤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娟娟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武怡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