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财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永宁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永宁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强,杨雯,杨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553号申请人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仇建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麟、于波,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宁夏永宁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杨继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国强,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杨雯,女,1983年1月1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杨继明,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强、杨雯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强、杨雯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