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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玉书、钱晓景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书,钱晓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799号原告:王玉书。被告:钱晓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书与被告钱晓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钱晓景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颜振安为第三人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钱晓景的追加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