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玉书、钱晓景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书,钱晓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799号原告:王玉书。被告:钱晓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书与被告钱晓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钱晓景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颜振安为第三人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钱晓景的追加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丝 关注公众号“”